村民龚南明的困境
2022-07-22 12:32:4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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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江津区拆迁村民龚南明自建房被强拆后漏水的情况反映

  反映人:龚南明,男,60岁,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新开村二组村民,身份证号码:510225196212138155,现居住地:江津区蔡家镇康居街277-279号,电话:18375930937,15802315536。电子邮箱:351183912@qq.com。舒元容,女,59岁,龚南明妻子,地址同上。

  诉求:1、确认蔡家镇政府2022年7月6日实施对江津区蔡家镇康居街277-279号第四层房屋的强拆行为违法,并承担因此导致龚南明遭受损失的责任,恢复被强拆房屋原貌并赔偿该房内被损坏的所有设施设备,以及第三层、第二层房屋漏水导致的所有损失;2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,给反映人一家落实拆迁安置补偿及社会保障待遇。

  事实理由如下:

  1999年,因渝东公路建设和小城镇开发,蔡家镇政府对龚南明一家的土地和房屋全部征用,还有部分土地无偿征用,便在场镇规划区内自己出地、出资自建了四层高的房屋。

  1999年1月,蔡家镇建管所、国土所共同与龚南明签订协议约定,因渝东公路蔡家段改道需拆迁龚南明的房屋,并占用龚南明的承包地和柴山(林权地),龚南明在搬迁过程中,无恰当地方建房,上述两部门同意龚南明在蔡家集镇规划区内建房,并在一年内给龚南明安排建房地点,占地面积120平方米,共三个商业门面;上述两部门征用龚南明在茅石(尸)堡处剩余的承包地及柴山地(柑桔土处),其中,土115平方米,柴山135平方米,不给龚南明和其所在经济合作社任何经济补偿,龚南明也不得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调整土地、经济补偿等要求;龚南明建房时,必须服从上述两部门的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,所建房屋必须体现蔡家小城镇建设风格(在蔡家客运站附近,紧邻开发商所建房屋沿街建设共7层房屋,第一层为商业门面,之上则为住房)。双方还达成了建房用地安排协议。

  随后,龚南明便四处借钱,并利用自己的自留地和柴山开始建房,由于多次山体滑坡,导致龚南明平整地基耗资10多万元,远远超出了预期,所以,当建到第三层封顶时,筹集资金已耗尽,所以,他无法继续向上建房。2000年初,他建成共三层楼的房屋,而底层的商业门面必须出租来补贴一家人的生存,住房变得紧张。同时,屋顶漏水,龚南明便找到当时担任蔡家镇党委书记的赵生伦,赵生伦同情龚南明一家当时的困境,便建议在楼顶搭建彩钢房,即用单砖作墙体、铝板作房盖,这样耗资少,施工简单快捷。无奈,龚南明再次向亲友借钱,2000年,便建成了单砖墙体+彩钢房盖的第四层房屋。第四层房屋供龚南明父亲龚合江与龚南明内弟舒元伦一家居住,并存放一些物资。2004年,蔡家镇政府向龚南明自建房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,并未对第四层房屋提出异议。直到2022年7月5日,蔡家镇政府城管办人员致电舒元容,叫她将其第四层房屋内的物品搬出,将强拆该房。

  2022年7月6日,在未有司法机关介入并启动司法程序的情况下,蔡家镇政府动用了大量人力,切断龚南明房屋的水电气,摧毁了龚南明第四层房屋,导致彩钢房盖全部被毁,单砖墙体部分损毁,部分家具、电器受损。其强拆依据为:江津区政府关于强制拆除龚南明违法建筑的公告(江津府强拆公〔2020〕第74号);《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龚南明违法建筑的决定》(江津府强拆决[2020]第72号)。但龚南明在此之前并不知道“江津府强拆决[2020]第72号”决定,也未收到该决定。强拆当天,蔡家镇政府才在龚南明房屋张贴该公告。

  7月18日,持续高温下的重庆突降暴雨,龚南明的第三层、第二层房屋开始漏水,墙体和顶板涂料受损,卧室、厨房的漏水直接影响了生活,导致一家人陷入困境。

  1999年,龚南明一家(共7口,龚南明夫妻将步入老年,儿子打工,儿媳照顾两个孙子,舒元容照顾3岁孙子),为了公共利益和小城镇建设,放弃了自己的家园和所有土地,还有部分土地无偿放弃,仅获得农房(宅基地)约近1.5万元补偿,土地按5700元/每亩的标准,大约获得3万多元补偿,这就是龚南明一家失去家园和土地的回报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,蔡家镇政府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,对龚南明一家给予人文关怀,让失地农民能过上安宁的生活。可是,蔡家镇政府非但没有对龚南明一家施以关怀,反而在该建筑物存在已20余年后将其摧毁,这是数万元投资投建的房屋,打乱了这一家7口人的正常生活状态,这是政府应该作为的吗?

  因当初蔡家镇政府对龚南明自建房的规划设计为7层,因资金有限才未达到规划设计的高度,而采取单砖墙体+彩钢房盖建设的第四层,是经过蔡家镇党委负责人同意的,且是为防止雨水渗漏而采取的无奈之举,从2004年蔡家镇颁发的产权证行为来看,蔡家镇政府对龚南明修建第四层也是默许的,只是,未将其在产权证中载明。同时,该房在顶层实际存在了21年,已成龚南明的私有房产,其功能为满足家人居住和存放物品,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均不构成任何侵害。因此,龚南明被强拆的第四层房屋,并非违章建筑物。

  更值得注意的是,在该处联排建房的13户村民中,龚南明最先建设,龚南明按四层建好房屋后,其余12户村民也按同样的结构和风格建房,即在第四层均用彩钢或琉璃瓦作房盖而成。尽管这13家村民的联排自建房比这条街两端的开发商修建房低很多,但这种风格也别具一格,而唯独强拆龚南明的第四层房屋后,反而导致这条街的房屋风格变得怪异,实际上,蔡家镇政府的强拆行为,破坏了已经形成约20年的风格。如果龚南明第四层房屋违规,那么,另12户村民效仿他建成第四层房屋也属违章建筑物,理应一并强拆,却唯独对龚南明一户实施强拆,因此,涉嫌选择性执法。

  综上所述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,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考量,蔡家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,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,并赔偿由此给龚南明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
  此致

  重庆市政府

  2022年7月21日

  反映人:龚南明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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