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章建筑物整治与私有财产保护
2022-07-31 22:14: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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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违章建筑物整治与私有财产保护

  前不久,在一次多人交流中,我听说,有些政府官员对拆除违章建筑物颇感兴趣,我对此不免担忧。为何会如此?

  建房人出资建设房屋,便形成私有财产,应依法保护。可是,如果这个房屋的建设并未获得行政许可,或超越了行政许可的范畴,那就涉嫌构成违章建筑物,便面临被政府或司法机关强拆的风险。

  而最近发生的一起强拆事件,较为特殊,也颇为诡异,其强拆的动机和目的涉嫌不可告人。

  蔡家镇政府用江津区政府的行政决定和强拆公告实施强拆

  2022年7月6日,重庆市江津区蔡家镇政府组织大量保安和其他人员,来到蔡家客运站附近,将蔡家镇康居街277-279号房屋严密封锁,爬上该房屋第5层, 在第5层墙体上张贴了一张江津区政府颁发的公告,将第5层房屋摧毁,留下一片废墟后离去。

  该公告内容如下:

  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龚南明违法建筑的公告,江津府强拆公〔2020〕第74号,龚南明:你在江津区蔡家镇康居街277-279号的违法建筑,本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并送达了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龚南明违法建筑的决定》(江津府强拆决[2020]第72号)。现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。逾期仍未拆除的,根据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》第八十八条第三款、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,本机关将责成蔡家镇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(回填)。强制拆除(回填)中所涉及你个人财物的清理、搬出、保管,由你个人自行负责。作出时间为,2020年12(看不清楚)月28日。

  这是蔡家镇新开村三组(石码子社)村民龚南明、舒元容夫妇的家园,建于1999年。

  政府征用村民土地和宅基地 规划其在场镇自建房

  因渝东公路建设和小城镇开发,龚南明一家的土地和宅基地均被征用,他与蔡家镇政府相关部门达成自建房屋协议,在规划区内建设三个门面(二层以上为住房)的楼房。龚南明称,失去土地和宅基地后,他一家并未获得安置以及社保待遇等。

  1999年1月,蔡家镇建管所、国土所共同与龚南明签订协议约定,因渝东公路蔡家段改道需拆迁龚南明的房屋,并占用龚南明的承包地和柴山(林权地),龚南明在搬迁过程中,无恰当地方建房,上述两部门同意龚南明在蔡家集镇规划区内建房,并在一年内给龚南明安排建房地点,占地面积120平方米,共三个商业门面;

  上述两部门征用龚南明在茅石(尸)堡处剩余的承包地及柴山地(柑桔土处),其中,土115平方米,柴山135平方米,不给龚南明和其所在经济合作社任何经济补偿,龚南明也不得向所在经济合作社提出调整土地、经济补偿等要求;龚南明建房时,必须服从上述两部门的统一规划、统一管理,所建房屋必须体现蔡家小城镇建设风格(即,在蔡家客运站附近,临街并列的开发商所建房屋共7层,第一层为商业门面,之上则为住房,龚南明所建住房与其保持同样的风格和层级高度)。双方还达成了建房用地安排协议。

  1999年底,龚南明完成第4层修建后,因平整地基耗资巨大,就没钱了,只好用预制板封顶。可是,这样的顶层结构漏水,无奈,龚南明找到当时的蔡家镇党委书记赵生伦求助。赵生伦便支招,顶楼建设单砖墙体+彩钢房盖结构房屋,这样,既省钱,也防漏水。随后,2000年初,龚南明便建成了单砖墙体+彩钢房盖的第5层房屋,至此,蔡家镇政府许可并规划龚南明修建的房屋竣工。第5层房屋供龚南明父亲龚合江与龚南明内弟舒元伦一家居住,并作为厨房,存放一些物资。

  龚南明开始建房后,另12个村民也按照他的规划图标准开建,形成临街联排房屋,另12户村民也按龚南明同样的结构和风格建房,即均为5层高,在第5层均用单砖墙体+彩钢或琉璃瓦作房盖而成。于是,这13家房屋同样高,与两端的开发商修建房屋并排,两端均为7层高,构成独特的建筑风格,保持了21年之久。

  2004年,蔡家镇政府向龚南明自建房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,却未给第5层房屋确权,但也未对其提出违章建筑异议。直到2022年7月5日,蔡家镇政府城管办人员致电舒元容,叫她将其第5层房屋内的物品搬出,将强拆该房。

  拆除后不久,7月18日,持续干旱约1个月后一场暴雨来临,龚南明的第4层和第3层房屋开始漏水,墙体和顶板涂料损坏,家具受到雨水侵蚀,床铺也要移动位置,只要一下雨,必须到处用盆子和水桶接水,一家人不得安宁。舒元容便腾出一间小屋供舒元伦居住。在外地打工的龚南明焦急地赶回江津,向蔡家镇政府讨要说法未果。

  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:强拆行为的时效等值得商榷

  从龚南明反映其顶层的房屋被强拆的内容来看,涉及到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问题,如果1999年的行政许可(自建房行政许可)具有合法性,那2022年的强制拆迁就存在问题。

  如果(龚南明)1999年的建房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许可,那么,有关建房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,其显而易见的后果,作为行政管理机关是可以及时发现的(在确认产权时,被强拆的房屋已经建成),(行政机关)长达21年没有对其做出处分或者处理,现在却以行政违法为由进行强制拆除,很显然,从时效的角度也值得商榷,况且与此相关联的其他12个住户的行为具有相同性,而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理时,有没有公平的适用法律、有没有充分提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,也值得商榷。

  再者,本案中房屋已存续21年,作为全家人共同居住、赖以生存的场所,即使在合法性方面的存在一些瑕疵,进行强制拆除的合理性也值得商榷,强制拆除该房屋所保护的法益,未必就是保护了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的法益。

  并未超越规划而建设的房屋应予确权

  据龚南明称,当时,蔡家镇政府许可其自建房,仅得到与蔡家镇政府两个部门签订的协议。

  但蔡家镇政府人员当时口头告知龚南明,自建房为6+1标准,即第1层为商业门面,之上的6层为住房,共为7层。建设中,因资金有限才未达到规划设计的高度,2000年,采取单砖墙体+彩钢房盖建设的第5层,经过蔡家镇党委负责人同意,且为防止雨水渗漏而采取的无奈之举。之后,2004年,蔡家镇政府给龚南明颁发了产权证,尽管对第5层房屋未确认产权,但直到2022年7月前,并未干预。

  同时,该第5层房屋已实际存在了21年,已成龚南明的私有房产,满足了其家人居住和存放物品,对公共利益和他人均不构成任何侵害。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》附则中,对违法建筑物进行了定义,即,指未经用地或者规划许可擅自修建的建(构)筑物,包括经竣工规划核实确认或者取得房屋产权证件后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建(构)筑物。龚南明被强拆房屋,经过蔡家镇政府许可,且在颁发产权证之前完成,因此,龚南明被强拆的第5层房屋,并非违章建筑物,应对其确认产权,并应赔偿被强拆导致的相关损失。

  在该处临街联排建房的13户村民中,龚南明最先建设,龚南明按5层建好房屋后,其余12户村民也按同样的结构和风格建房,即在第5层均用单砖墙体+彩钢或琉璃瓦作房盖而成。尽管这13户村民的临街联排自建房比两端的开发商修建房低很多,但这种风格(13户村民自家房5层,两端的开发商所建房屋7层)也别具一格,而唯独强拆龚南明的第5层房屋后,却破坏了已经形成约21年的这条街的风格。如果龚南明第5层房屋违规,那么,另12户村民效仿他建成的第5层房屋也属违章建筑物,理应一并强拆,却唯独对龚南明一户实施强拆,因此,涉嫌选择性执法。

  龚南明称,他至今没有收到过《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龚南明违法建筑的决定》(江津府强拆决[2020]第72号),所以,不仅蔡家镇政府实施的强拆行为实体违法,还涉嫌程序违法。

  1999年,龚南明一家(共7口,龚南明夫妻将步入老年,儿子打工,儿媳照顾两个孙子,舒元容照顾3岁孙子),为了公共利益和小城镇建设,放弃了自己的家园和所有土地,还有部分土地无偿放弃,仅获得农房(宅基地)约近1.5万元补偿,土地按5700元/每亩的标准,大约获得3万多元补偿,这就是龚南明一家失去家园和土地的回报,在许可后,自筹资金所建房屋便形成私有财产,应获得法律保护。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,蔡家镇政府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框架内,让失地农民能过上安宁的生活。故应给龚南明一家办理社保手续,让今年60岁的龚南明,59岁的舒元容都能获得养老保障。

  《城乡规划法》《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》均在龚南明自建房完成几年后颁布实施,其是否具有溯及力?

  综上所述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,无论从程序正义还是实体正义考量,蔡家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,应当追究蔡家镇党委书记徐达和镇长周治游(据说为此次强拆行为组织者)等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,并赔偿由此给龚南明造成的所有损失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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